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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内河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建设指南
发布时间:2019-12-20

江苏省内河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建设指南

1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省省行政辖区内河(不含长江)通航水域的港口、码头、水上服务区、船闸(交通运输部门管理)等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的建设,以及辖区船舶污染物多功能流动接收船的建设。

船舶污染物包括船舶产生的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和含油污水。

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二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70号)

2.《江苏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

3.《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6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5号)

5.《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环水体[2016]179号)

6.《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交办海[2019] 15号)

7.《船舶污染物接收和船舶清舱作业单位接收处理能力要求》(JT/T 673-2006)

8.《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及其修改通报

9.《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 19095)

10.《塑料垃圾桶通用技术条件》(CJ/T280)

11.《包装容器复合式中型散装容器》(GB/T 19161)

12.《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

3建设目标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江苏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八条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按照《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和《江苏省港口码头水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港口、码头、船闸及水上服务区所在地交通运输部门要提请市、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加快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的建设,督促辖区内河港口、码头、船闸及水上服务区等经营企业或者管理单位按照本指南要求,在2020年底前完成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建设或者配备任务,同时加强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证其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为实现全省辖区内河船舶垃圾、船舶生活污水及船舶含油污水接收上岸并按规定处置提供有效保障。

4设施建设总体要求

各地要统筹规划和加快岸上固定接收设施、水上流动接收能力的建设,逐步形成以岸上固定设施接收为主体、水上流动接收为补充的船舶污染物接收体系,全面提升辖区港口码头等区域的船舶污染物接收能力,做到“应收尽收”,并做好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和处置环节的有效衔接。港口码头经营企业可以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的形式达到并提高靠港船舶污染物的接收、转运和处置能力。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企业参与辖区船舶污染物的接收、转运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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